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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
姓名: 李晓明
时间: 2017-08-14 18:07:01
标题: 离婚后抚养费彩礼返还一案
信访内容: 法院于2015年1月1日作出判决书,经由哈尔滨市宾县胜利法庭裁判,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彩礼返还40000,孩子的抚养费每月300,判决生效日期起2015年1月1日,生效日后彩礼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分别在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各付1800,至今未返还一分。2017年8月11日得知被告人温秀新在家中,即与胜利法庭庭长徐新波联系至今电话无法接通,此案已经处理长达四五年之久,请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回复: 已交办

信访答复
姓名: 王利国
时间: 2017-07-12 16:42:07
标题: 刘佳泉法官判决不对
信访内容: 黑0125民初3654号判决书
法院漏判事项,现要求我再起诉!!!
事情原为:当时一审判决书下达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败诉,应赔偿原告
后保险公司选择上诉,开庭未到,被中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维持原判
我是被告之一王利国,在庭审时提出给原告垫付五仟元医药费,需返还给被告,但最后判项法官未列出,找到其刘佳泉法官,给我答复为“将保险公司给予原告赔偿款转到宾县法院执行庭账户,给被告王利国返还五仟元后,剩余款项转给原告“,现在刘佳泉法官和原告通话后要求被告王利国在当地起诉原告才能得到返还垫付五千元的,这是法官漏判,且判决书上已有记载,应该由宾县法院给予解决
我已电话沟通上诉时哈中院徐法官
回复: 已交办

信访答复
姓名: 王利国
时间: 2017-07-12 16:39:02
标题: 刘佳泉法官判决不对
信访内容: 黑0125民初3654号判决书
法院漏判事项,现要求我再起诉!!!
事情原为:当时一审判决书下达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败诉,应赔偿原告
后保险公司选择上诉,开庭未到,被中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维持原判
我是被告之一王利国,在庭审时提出给原告垫付五仟元医药费,需返还给被告,但最后判项法官未列出,找到其刘佳泉法官,给我答复为“将保险公司给予原告赔偿款转到宾县法院执行庭账户,给被告王利国返还五仟元后,剩余款项转给原告“,现在刘佳泉法官和原告通话后要求被告王利国在当地起诉原告才能得到返还垫付五千元的,这是法官漏判,且判决书上已有记载,应该由宾县法院给予解决
我已电话沟通上诉时哈中院徐法官
回复: 已交办

信访答复
姓名: 齐齐哈尔市红达经贸有
时间: 2017-07-01 16:42:21
标题: 关于判决书送达有效问题
信访内容: 宾县人民法院:
   (2016)黑0125民初1061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送达被执行人王玉林,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送达合法有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王玉林拒不交出判决书指定的财物,已依法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罚。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红达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将王玉林移送公安局追纠其拒执罪。
    但是本院执行局要求宾西法庭重新送达判决书,理由是被执行人没有实际收到判决书,原判决书邮寄送达无效。
    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审判阶段,被申请执行人王玉林已签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了送达地址也指定了代收人。
     判决书是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回执显示,被申请执行人在外地,不接收。其情形

符合最高院《法院专递规定》第十一条,即:受送达人自已提供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

知法院,受送达人和指定代收人拒收,导致送达文书没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

达之日。
     本案判决书送达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无任何不当之处。
     执行局要求宾西法庭重新送达,无任何法律依据,宾西法庭在原判决书送达有效的情况下,重新送

达判决书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
     依据最高院《法院专递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起诉答辩时应向法院提供和确定自已准确的送达

地址,并填写地址确认书。此地址,是为法院专递送达而确认的地址,规定没有特指必须是当事人的居

住地址,或常住地址,也没有规定限于当事人的地址,也可以是指定代收人的地址。总之,只要当事人

自已确定的能收到法院专递的地址即是送达地址。
    依据最高院《法院专递规定》第十一条:法律后果及除外条件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已提供的地址不

准确,导致送达文书没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依据最高院《法院专递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除当事人以外,其他代收者均被称为指定代收人,根

据本条规定送达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当事人与代收人是否有委托代理关系,而决定于当事人是否指定,指

定的准确,能接收法律文书,送达有效。指定的不准确,不能接收法律文书,导致送达文书没能被受送

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所以,原判决送达合法有效,法律依据充分,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现在处理方法有不当之处,请给予考虑。
     本案关呼我公司切身利益,望法院领导依法给于关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情况说明人:齐齐哈尔市红达经贸有限公司
                         2017-7-1
回复: 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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